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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祥银:营改增后会展企业税负加重
发布日期:[2014-09-01]    点击次数:[ 13120 ]

这里了吗

会议展览服务被纳入现代服务业项下的文化创意服务。文件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文件 对会议展览服务作出了界定——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有关会展行业的优惠税收规定

    考虑到现代服务业的的特殊性,这次改革在原来增值税17%、13%等税率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个更低的税率,而且明确会展行业适用6%的税率。同 时,对会展行业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实行不同的征收和管理方式。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一般计算方法,税率为6%(财税(2011)111号);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算方法,征收率为3%(财税 (2011)111号)。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1号)。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 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合理扣除(财税〔2011〕110号)。
营改增对会展企业税负的实际影响

    调查中企业反映,根据不同活动类型和活动规模,会展行业抵扣一般占其毛收入的40%~70%,一些特定会议因其旅游性质特征更为明显,抵扣率甚至可以高达 80%。在营业税条件下,国家规定营业税率为5%,附加费0.56%(营业税的12%,5%×12%=0.56%),企业实际缴纳税费率为5.56%。营 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率为6%,由于增值税采取的是价外税,企业应纳税率为6.36%(6%+6%×6%)。营改增后会展企业名义税率提高0.8 个百分点,增加14.4%。考虑到抵扣政策的因素,会展企业的实际税务负担增加了1.63[6.36%/(5.56%×70%)=1.634]至3.81 倍[6.36%/(5.56%×30%)=3.813]。北京、上海营改增试点期间,经过反复调查研究,两地仍然沿袭了原来的抵扣政策。2013年8月以 来,随着营改增试点行业由试点省市推向全国,会展企业被告知,地方会展抵扣政策没有被认可,会展企业必须按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而且,北京试点期间享受的 六项抵扣中只有场馆租赁和搭建可以减免,其他必须补缴,还被处以缴纳滞纳金。会展企业没有享受到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会展企业税负实实在在地加 重了(详见北京会展企业税负变化测算)。

    北京一家年营业额逾10亿元的会展企业对其北京地区会议业务收入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初步测算。测算结果表明:营业税有抵扣条件下,他们的实际税负只 有1.12%,而改增值税后需缴纳的流转税约占其毛收入的6.34%,增长了4倍多。税改后增加税额约102万元,约占总的毛利润的5.37%。北京京正 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反映,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101.92万元,其中因展览场馆租赁等未被列入税改试点无法取得可抵税增值税发票增加税负67.20万 元,因增值税税率高于原来营业税税率增加税负34.72万元。

    税负增加原因分析

    调查中会展企业反映,试点阶段,馆租、设计搭建、物流运输等款项非试点地区企业的营业税发票可以抵扣,但试点地区企业必须开出增值税发票才能抵扣。由于多 种原因,有些企业开不出增值税发票,或不愿开出增值税发票,能够拿到的增值税发票不多,实际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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