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展览工程企业资质认证及等级评定标准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沈阳市展览工程行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展览工程的技术和施工水平,保证展览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推进行业进步、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兄弟城市的基本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市展览工程企业资质认证及等级评定标准。
第二条 展览工程企业的定义
本认证及评定标准所指的展览工程企业是:为各类会议(包括营利和非营利性的各类会议),展览(包括综合性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消费类展览
会),永久和半永久性展示的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和其它商业陈列场所,以及各类事件活动(包括庆典、节庆、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提供下列服务的企
业:展示策划、设计;结构制作与安装;器材、道具的制作与安装;安装、搭建和拆除;装饰与装潢;地毯生产与铺设;人工、维护;设备、器材和道具租赁。
第三条 资质认证及等级评定适用范围
(一)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展览展示工程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适用本评定标准;
(二)资质认证及等级评定是展览展示工程企业设计、施工能力、质量和信誉的认定,是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在我市举办展览、会议、节庆活动的会展组织者选择主场承建商、特装搭建商的依据;
(四)作为我市主要展览场馆向客户优先推荐承建商、搭建商和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收取相应管理费用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协会向会员单位、展览组织者、相关行业组织、展览场馆和参展商推荐作为展览工程承办者、协办者、承包商、服务商的依据。
第四条 资质认证及等级评定条件
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共三个等级。
(一)A级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企业从事本行业8年以上,或企业负责人具有12年以上从业资历(须提供证明材料);
2、非住宅类固定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须提供证明材料);
3、综合加工场和仓储用房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须提供证明材料);
4、有成套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完善的办公设施,有固定的金属、木器与电器等加工设备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5、申报资质等级的前三年内,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6、有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工作流程,积累了完整的施工资料,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须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7、申请评定资质等级企业的工程业务要求(以下5项中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1)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上一年度,展示工程主营业务营业额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须提供证明材料);
(2)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3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4)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特装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或3项单项合同金额20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5)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单位特装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10项单项合同金额10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8、企业内专职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须提供人员名单及简历等信息),其中: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3)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少于3人;
9、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支持行业组织的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10、曾经在本领域内获得市级以上机构颁发的荣誉证书的,可作为申报A级资质等级的加分条件。
(二)B级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企业从事本行业5年以上,或企业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业资历(须提供证明材料);
2、非住宅类固定的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须提供证明材料);
3、综合加工场和仓储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须提供证明材料);
4、有成套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完善的办公设施,有固定的金属、木器与电器等加工设备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5、评定资质等级的前两年内,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6、有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工作流程,积累了完整的施工资料,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须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7、申请评定资质等级企业的工程业务要求(以下5项中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1)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上一年度,展示工程主营业务营业额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须提供证明材料);
(2)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15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5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4)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特装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3项单项合同金额10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5)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单位特装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10项单项合同金额5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8、企业内专职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须提供人员名单及简历等信息),其中: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4人;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不少于2人;
9、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支持行业组织的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三)C级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从事本行业1年以上(须提供证明材料);
2、固定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须提供证明材料);
3、综合加工厂和仓储用房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须提供证明材料);
4、有展览、展示工程的设计、施工、搭建、装饰器材和先进的加工设备;
5、评定资质等级的前一年内,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6、有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工作流程,积累了完整的施工资料,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须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7、申请资质认证企业的工程业务要求(符合下列5项中的任意一项即可)
(1)上一年度展览展示工程主营业务营业额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须提供证明材料);
(2)上一年度独立承担过5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主场项目(需提供相应的合同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3)上一年度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总计为3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展示工程项目(需提供相应的合同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4)上一年度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单位特装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展览展示工程项目(需提供相应的合同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5)上一年度独立承担过不少于8项单位特装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展览展示工程项目(需提供相应的合同件);
8、企业内专职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须提供人员名单及简历等信息)。其中,从事展示设计(室内、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预算、电气、消防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9、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支持行业组织的工作。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展览工程企业须为沈阳展览业协会会员单位;
(二)适用以上评定范围的展览工程企业方可申报;
(三)展览工程企业资质认证评定为自愿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
凡达到相应条件并自愿申报的企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企业资质认证及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提供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提供复印件);
(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简历、学历、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提供复印件);
(五)公司股东构成及管理组织结构图;
(六)办公和厂房的场地自有或租赁证明(提供复印件);
(七)企业荣誉、资质情况(提供证书复印件);
(八)近3年承接项目的所有合同或协议书。经营未满3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以来所有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须提供原件及已履行完毕的证明);
(九)企业连续3年的财务报表,如有审计报告须同时提供。经营未满3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以来的所有财务报表;
(十)公司经营状况的简述(不少于500字) 。
第七条 资质管理
(一)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认证每年年检一次,两年进行一次复评。
(二)展览工程企业在进行展览展示设计、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取得资质认证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经业主同意,可以将承包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认证的其他单位,但分包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造价的二分之一。严禁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认证的企业。
(四)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及时办理展览工程资质证书相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五)展览工程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在15天内办理资质认证注销,并重新申请资质认证。
(六)展览工程企业资质认证工作日常管理由沈阳展览业协会负责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年检制度
(一)“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主要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用户投诉等方面进行检查。
(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1月-12月。
第九条 本评定标准由沈阳展览业协会负责解释、修订与管理。
第十条 本评定标准由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