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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4-10-28]    点击次数:[ 50413 ]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优惠待遇;

    (三)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优先享用协会资料,在会刊上优先发表论著;

    (五)协会会员的业务活动和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协会的保护。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协会和行业的整体形象、信誉和利益。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的各项工作;

  (四)支持协会事业,及时向协会提供理论研究成果,以及社会各界对展览会的反映等信息资料,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其退会要求以书面形式通告协会秘书处。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将取消其会籍,不交纳会费者将视为自动退会。入会与退会均应向理事会宣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大会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批准、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

    (五)研究决定协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

  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工作。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选举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根据理事长提名,任命秘书长。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在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遇有特殊、紧急情况,可临时召集。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订协会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报告;

    (三)讨论批准协会重大活动;

    (四)审批会员;

    (五)批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协会聘请为展览业做出一定贡献、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且热心或关心展览事业的领导和专家担任本协会特邀顾问。

    第十四条  本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法人代表为理事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有关部门团体和个人拨款和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

    (二)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活动;

    (三)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支出聘请人员报酬;

    (四)协会工作所需的其它经费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章程修改程序:章程需要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终止程序:半数以上的理事提出终止协会议案,需召开会员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后,报市商业局同意,并向市社团办办理注销手续。本团体 终止后的债权债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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